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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申请次数 5年期以下(含5年)利率 5年期以上利率
首次 2.60% 3.10%
二次 3.025% 3.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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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次数 5年期以下(含5年)利率 5年期以上利率
首次 3.65% 3.80%
二次 4.25% 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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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手册

一、单位缴存管理规定

(一)单位账户设立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材料至公积金中心归集管理科或管理部(以下统称中心相关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基本资料建立,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公积金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及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

2.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协议书;

3.单位住房公积金职工开户明细;

4.单位营业执照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副本原件;

5.近3个月单位财务记账凭证原件(含工资表)、近一个月养老保险申报表原件和所有职工劳动合同原件。

注意事项:单位住房公积金职工开户明细中缴存基数保留整数,月缴额保留两位小数,表格中不要添加公式。

(二)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

单位名称、法人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缴存登记信息变更的单位需下列申请材料:

1.相关部门出具更名通知原件;

2.相关部门出具任、免职通知书原件;

3.单位营业执照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副本原件。

注意事项:缴存单位印鉴章破损、丢失或重刻的不用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业印鉴变更业务。

(三) 单位缴存登记注销

1.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查证核实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2.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注销申请表》;

(2)《职工转入公积金集中托管专户备案表》;

(3)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政策性破产的文件,或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或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的文件等。

(四)汇缴

单位应按汇缴登记的金额和约定方式向归集专户缴款,开通网厅的单位从网厅办理汇缴业务,未开通网厅的单位缴款后向承办银行递交《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完成汇缴业务。

注意事项: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应先确认缴存信息后缴款,缴款资金和信息应一致。

开通网厅单位若汇缴错误,需要携带网厅回单到银行柜台办理冲账业务。

(五)补缴

住房公积金补缴范围应包括下列内容:

1.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3.因缴存基数错误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开通网厅单位在网厅可办理补缴业务,未开通网厅单位提供《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到中心归集窗口审批后,将补缴清册交至公积金承办银行进行补缴。

注意事项:(1)职工因工作变动需补缴公积金时,按欠缴期间的职工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计算补缴额;

(2)单位应当按月为职工进行补缴。

(六)缴存基数、比例调整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在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统一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每年核定一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为每年1月办理,企业7月办理。

办理缴存基数、比例调整的单位需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公积金缴交基数、比例变更登记表》;

2.《公积金缴交基数、比例变更职工明细表》;

3.上一年度3月、6月、9月、12月单位财务记账凭证原件(含工资表)、近一个月养老保险申报表原件。

注意事项:基数、比例调整工作应在本月缴存公积金业务之前完成,开通网厅单位应先将EXCEL表格导入进行调整基数申请,然后携带相关材料到中心归集窗口办理,审批后无需再到银行办理,未开通网厅单位到中心审批后再去银行办理基数调整业务。

(七)降低缴存比例

办理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公积金缴交基数、比例变更登记表》;

2.《公积金缴交基数、比例变更职工明细表》;

3.经公示后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原件;

4.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第三方审计报告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等原件。

(八) 缓缴

办理缓缴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

2.经公示后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原件;

3.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第三方审计报告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等原件。

缓缴期间,单位应正常办理除汇缴外的其他归集业务。

单位申请缓缴期限为一年,缓缴期满后,应对缓缴的住房公积金予以补缴,期满后仍需缓缴的,单位应再次申请办理缓缴手续。

(九)开具单位缴存证明

办理开具单位缴存证明应提供公积金授权委托书,到公积金中心窗口办理。

(十)错账调整

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业务发生错误的,应及时调整,常见的问题有:

1.多缴、少缴、重复缴纳公积金;

2.单位下职工月缴额发生交叉错误。

单位应尽量避免错账的发生,如进行错账调整时,应提供《错账调整申请表》,中心对单位错账调整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后办理调整业务。

二、个人缴存管理规定

(一)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开户登记时,中心已为所有职工设立公积金个人账户,生成个人账号,一个职工在同一设区城市应只设一个个人账户;

职工个人账户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包括婚姻状况、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家庭住址等。

开通网厅单位在网厅办理新增职工开户,未开通网厅单位携带《住房公积金职工开户明细表》到公积金承办银行办理职工开户业务。

(二)个人账户封存、启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1.职工退休、退职的;

2.职工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

3.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到国外或港、澳、台定居的;

5.工作调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6.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

单位应自中断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在职工账户封存期间,职工与单位恢复工资关系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账户启封。

开通网厅单位在网厅可以办理单位封存、启封手续,未开通网厅单位需携带《职工封存清册》、《职工启封清册》到公积金承办银行办理封存、启封业务。

(三)集中封存转入、转出

职工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不符合转移、销户条件的,单位应在30日内为其办理个人账户集中封存手续。

集中封存户转入业务由公积金承办银行办理,需提供的材料有:

1.《职工转入公积金集中托管专户备案表》;

2.集中封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符合集中封存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

集中封存户转出业务由公积金承办银行办理,需提供的材料有:

1.《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托管)专户转移申请书》;

2.转出职工身份证原件。

注意事项:开通网厅单位可以在网厅办理集中封存转入,未开通网厅单位若涉及到的人员较多,提供备案表同时提交《转入公积金集中托管专户明细表》。

(四)个人账户同城转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

1.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

2.单位合并、分立的;

3.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4.需转入集中托管专户管理的。

办理职工账户转移的单位应提供《职工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公积金承办银行领取)到公积金承办银行办理。

注意事项:(1)职工公积金在集中封存(托管)专户或原单位破产、注销无法联系到原单位时,可由现单位开具《职工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加盖现单位公章或银行预留印鉴到现单位公积金承办银行办理。

(2)集中封存(托管)专户转出时,职工新入职的单位与原单位公积金不在同一管理部时,由现单位出具《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托管)专户转移申请书》并到转出银行网点办理。

(3)网厅同城转移由转出单位专管员进行办理。

(五) 个人账户异地转移

转入单位应向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为转入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职工应在转入地连续缴存6个月后,向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住房公积金异地接续申请表》及本人身份证原件进行转移业务的办理。

(六)个人账户信息变更

修改信息的单位或职工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住房公积金职工信息修改申请表;

2.职工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3.同时变更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的,除身份证号码升位等一般性信息变更外,单位经办人及职工本人应同时到场办理,并携带单位出具的变更说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4.集中封存职工办理个人信息修改业务的,由本人直接向封存地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

(七) 个人账户合并

职工在同一单位有多个账户的,需提供《职工账号合并证明》到中心业务窗口办理。

职工在本市不同单位分别有多个账户的,先到转出单位公积金承办银行办理市内转移,再办理账户合并业务。

(八) 开具职工缴存证明

需开具缴存证明的职工可登陆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qhdgjj.com)个人网厅打印带有电子查询章的个人缴存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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