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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申请次数 5年期以下(含5年)利率 5年期以上利率
首次 2.60% 3.10%
二次 3.025% 3.575%

商业性银行贷款利率

申请次数 5年期以下(含5年)利率 5年期以上利率
首次 3.65% 3.80%
二次 4.25% 4.90%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要求,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公积金中心法制部门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

(一)对单位拟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

(二)对个人拟处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五条  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职权;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各环节形成的文书是否规范、齐全;

(五)适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是否准确适当;

(六)是否属于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执法案件;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先告知书前,报送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核,提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申报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副件或者复印件)等材料各 1 份。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七条  法制审核的方式应该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在审核过程中遇到复杂的专业性问题可以征询业务部门意见,必要时候可以召集相关业务部门集体讨论,实行会议审查。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向法制部门提供材料之日为受理日。法制部门自受理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并纳入执法案卷。

第九条  法制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因调查取证无法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分管法制工作的中心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经审查发现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并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具备的,责令其停止行政执法行为;

(二)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予以撤销或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予以撤销或责令改正;

(四)办理程序不合法的,予以撤销或责令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部门接到法制部门《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

如经办部门对审核机构的意见有不同看法,无法取得一致时应报请中心领导决定是否通过法制审核。

第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制部门向中心分管领导报告并记录在案。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法制审核部门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法制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申报表

执法决

定名称


执法决

定时间


执法决

定事由


执法决定简要内容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


作出执法决定处室(单位)意见


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单位主管负责人意见


填表人:                        审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