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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申请次数 5年期以下(含5年)利率 5年期以上利率
首次 2.1% 2.6%
二次 2.525% 3.075%

秦皇岛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群体,促进灵活就业人员稳业安居,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借鉴试点城市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秦皇岛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信用状况良好,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

第四条 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负责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管理部负责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开立、缴存、提取、贷款等具体业务。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五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灵活就业人员设立集中缴存管理账户,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在该管理账户下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每个灵活就业人员在全国范围内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开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时,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确认灵活就业身份及个人信用情况,并同意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核查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情况。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秦皇岛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以下简称《缴存使用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开户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公积金业务委托银行的本人Ⅰ类银行借记卡。

第三章 缴存管理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当月起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一条 缴存基数由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自身收入水平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申报确定。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秦皇岛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秦皇岛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10%24%之间自主选择,且为1%的整数倍。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每年7月份可申请调整一次月缴存额,调整应于缴存6月份公积金后、约定缴存日前办理。如未按规定主动申报调整,且月缴存额超出规定上下限范围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统一调整为规定限额标准。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于约定日期前将住房公积金足额存入约定的个人银行借记卡,并授权公积金业务委托银行代扣代缴。

第十五条 因缴存人银行卡余额不足、指定银行账户被冻结等原因,导致受托银行无法划款而欠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可申请补足账户余额或申请更换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间,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已还清、转移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申请封存账户,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连续停缴超过3个月(含)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封存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八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继续缴存的,自启封时间起开始扣缴,不再补缴停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自启封缴存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不得补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启封以前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及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及转移手续,并按规定以单位代扣代缴方式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缴存职工在原单位离职转变为灵活就业的,可申请将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灵活就业集中管理账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存。

单位缴存职工或异地缴存人转为我市灵活就业缴存人的,连续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6个月内未完成首笔缴存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零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计息方式和利率计息,每年630日结息并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灵活就业集中缴存管理账户下满6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自愿申请部分或销户提取账户内公积金余额。

在灵活就业集中缴存管理账户下未满6个月的,按照《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缴存余额,不包含司法部门冻结等原因锁定在账户中的缴存余额。

第二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的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灵活就业缴存人当前缴存基数核定其月收入。

缴存基数高于5000元的,须提供个人纳税证明加以核定,无法提供的,月收入按照5000元执行。

第二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须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对冲还贷协议,约定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冲抵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贷款结清前,不得取消对冲还贷协议。

第二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继续履行缴存义务,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无故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拒不缴存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采取提前终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要求其清偿全部贷款本息等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其他事项,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641日起实施。原《秦皇岛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秦公积金2020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照上级新出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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